包庇犯罪嫌疑人潜逃,四人被判刑
2020-07-01 09:45:13
  • 6月29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亲人共同包庇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法院以包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甲、尹某乙、田某某、邹某乙四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左右,尹某甲、张某、杨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盘州市响水镇某烤鱼店门口,与李某甲、邹某丙、邵某、刘某、薛某某、毕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尹某甲持杀鱼尖刀将邹某丙、李某甲、邵某杀伤,李某甲、邹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时左右,尹某甲电话告诉被告人邹某甲(尹某甲大姐尹某乙的男朋友),其杀人了,并叫邹某甲转钱助其逃跑。邹某甲将此事电话告诉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的姐姐),尹某乙又将此事电话告知尹某丙(尹某甲的父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田某某(尹某甲的妹夫),并让尹某丙准备钱,让田某某到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开车送尹某甲外逃。期间,邹某甲电话联系其弟被告人邹某乙,邹某乙开车将邹某甲送到尹某乙家,尹某乙拿了1000元人民币给尹某甲,与邹某乙、邹某甲一起开车送尹某甲逃往云南。

    当日6时左右,邹某甲、尹某乙、邹某乙三人送尹某甲到富源县富村镇,尹某乙联系尹某丙送2300元人民币给尹某甲,田某某驾车载着尹某甲、邹某甲、邹某乙到云南省罗平县附近一个山庄吃饭,田某某留了一个叫李某A的联系方式给尹某甲,告知可以打李某A的电话找到他们。饭后,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邹某甲,让其买东西给尹某甲路上用,尹某乙通过微信转账5000 元钱给邹某乙,让邹某乙给尹某甲买东西。邹某甲、邹某乙给邹某甲购买衣服、鞋子、帽子、背包袜子等生活用品,邹某甲和邹某乙分别在一购物广场套现1500元和3800元人民币拿给尹某甲。随后,尹某甲换好邹某甲、邹某乙为其购买的衣服独自外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邹某甲、尹某乙、田某某、邹某乙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尹某乙、田某某、邹某乙明知尹某甲杀死二个人已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钱财和用车辆接送,帮助尹某甲逃避司法机关抓捕,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甲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尹某乙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邹某乙二年有期徒刑。

    (全媒记者 敖盛良 通讯员 唐明春  谭复辉 报道)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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