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真、蒋兴奎等9人:
你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楼
联系电话:0858-3637734
特此公告
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9月22日
编辑:罗从军 刘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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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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