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乐村保护管理,盘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了
2020-10-18 19:03:40
  •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示范性传统村落

    妥乐村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示范性传统村落妥乐村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盘县妥乐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及划定
    以妥乐古寨为中心,包括与古寨紧密相关的自然环境要素和历史环境要素所涵盖的所有区域,面积约为34.72公顷。东西两侧以后岩山和对门山的山脊线为界,北至妥乐古银杏风景区的景区大门为界,南至新寨门。保护界限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一)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为传统建筑和古银杏群较集中的区域,是妥乐发展至今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相对完整的部分。北至莲塘南侧,南至村委会,东至西来寺,西至张氏四合院。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为14.2公顷。
    (二)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范围外的控制区域。北至游客服务中心,南至新修的寨门,东至对门山山脊,西至后岩山山脊。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20.5公顷。
    (三)环境协调区
    环境协调区为整个妥乐村的村域范围。东临民主镇,南接乐民镇,西与红果毗邻,北与水塘接壤。环境协调区面积为:250.5公顷。
    二、禁止事项
    (一)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均禁止下列事项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3.禁止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4.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其他禁止事项
    1.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同时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未取得以上手续前严禁开工建设;
    2.对于传统民居,允许村民重新装修内部,改善厨房、卫生间、淋浴等设施,但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格局;
    3.禁止使用与村落环境不协调的现代门窗式样,使用与古村落不协调的店招、灯箱等装饰。
    (三)建设控制地带其他禁止事项
    1.新建建筑应遵循传统村落的格局和尺度,与传统民居相协调,建筑色调与环境融合,建筑风格需符合地方特色。不得破坏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不得遮挡古村落与周边环境要素的视线通廊;
    2.保护好古村落的生态环境,禁止发生水系污染等情况。
    (四)环境协调区其他事项
    1.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景观建、构筑物和新建、改扩建民居的活动,必须经过专业部门设计并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2.禁止发生各种有污染和不良环境影响的情况。
    三、处罚标准
    (一)违反以下禁止事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3.禁止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4.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生其他上述禁止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督促整改。
    四、其他事宜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01018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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