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张恭串、张毕全等193人:
你驾驶机动车因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以下人员自通告之日起七日内带领相关手续到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通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小型汽车
大型汽车
摩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通告之日起7日内向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通告之日起3日内向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地址: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858—3637734
特此公告
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0月16日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监制:许波
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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