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告
盘州府布〔2020〕22号
为推进我市“四创建两巩固”活动的开展,加快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突出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细化盘州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方案》(盘州发改价费〔2020〕01 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收费对象
中心城区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
二、收费标准
依据《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细化盘州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方案》(盘州发改价费〔2020〕01 号)进行征收。
三、收费时间
2020 年 1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20 日
四、收费范围
依据《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细化盘州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收 费标准的方案》(盘州发改价费〔2020〕1 号)征收 2020 年度 1 — 1 —— 2 — 月—12 月生活垃圾清运费。
五、收缴组织及要求
(一)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缴费,同时换取电子票据;亦资、翰林、红果街道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由教育局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亦资、翰 林、红果街道辖区内医院由卫生健康局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
(二)红果城区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由市水务公司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盘州市水务公司供水没有覆盖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统一收取后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同时换取电子票据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与家庭分开缴费
(四)住房和门面缴费分开计算收费
(五)一个门面多种经营的缴费就高不就低
(六)减免政策
根据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2006〕第 132 号)文件精神,对下列人员垃圾清运费进行减免或减半收取。
(1)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机关和现役军人,减半征收;
(2)享有国家定期优抚对象,减半征收;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减半征收。
(4)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免收。
(5)城区内免费开放的公园,免收。
六、本通告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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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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