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儿童拿钱买手机,市场监管调解获补偿
2020-11-06 15:02:38
  •  近日,家住红果的张女士,其12岁孩子私自拿压岁钱背着家长在红果某手机销售店购买了1990元的手机一部。11月3日,孩子在床上玩手机时被家长发现,家长到手机销售店以孩子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机,因双方分歧很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投诉至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本事例中,12岁孩子独自购买1990元手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手机店负责人对不具备购买手机消费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与年龄、智力不相符)未加劝阻,也未提示孩子由家长陪同购买,也未与家长电话沟通确认,应负主要责任;家长监护不力,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限,应负相应的责任,家长也应承担手机销售的部分损失。

      最终,双方均认识到自身责任:手机店负责人认识到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过错的问题(购买行为与年龄及智力不相符),向孩子家长赔礼道歉;家长认识到监护不力、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限等责任,也向手机店负责人表示了歉意。最终手机店老板同意该手机按成本价销售给孩子的母亲,商家退400元给张女士。双方均表示满意。

    来源:盘州市场监管



    编辑:罗从军  刘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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