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2020-12-22 14:32:43
  •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禁燃区域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盘州府布〔2020〕30号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以红星时代广场为起点→盘州大道→中央森林公园北入口→盘州收费站红绿灯路口→平川大道(含盘州廉租房小区)→香樟花园→ 杜鹃西路延长线(含合隆柏悦府)→市第八中学→环湖路→金城明珠→胜境大道→顺城怡景→海航大道(含盘州国际花园酒店、凤鸣小区、金秋小区)→凤鸣南路(含电厂小区、云鼎尚城、畜牧局小区、市第七中学、云海花园)→竹海东路→东湖大桥→湿地公园→王家山廉租房安置点(含盘州府 1 号、东湖桃园、安宁医院)→环城路→环城路与 320 国道交叉口→红星时代广场环形内区域为禁燃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蜂窝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 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 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 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综合 执法、公安等部门对在禁燃区域内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对阻碍联合巡查执法、煽动闹事、威胁、殴打执法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2 月 21 日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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