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从规划与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
其中,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来源:视听凉都
编辑:罗从军 肖蕊 实习生 蒋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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