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交互媒介高度发达的当下
我们常常能在微博或朋友圈等平台
看到各种聊天记录截图
并引发大量网友留言讨论
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近年来诸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成为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剑”
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
保护网络隐私权势不可挡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
边界在哪里
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维权呢
为了小伙伴们的网络信息安全
精心整理了一篇
“网络冲浪安全指南”
供小伙伴们学习借鉴~
晒晒聊天记录也算违法?
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
普法小贴士
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你“定义的隐私权”被法律承认了吗?
【案例2】2019年4月,赵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同年确认恋爱关系。同年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2020年初,丁女士因怀孕入院手术,赵先生欲与丁女士分手并承诺补偿其100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她前去赵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张贴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要求丁女士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人民咨询:感情被骗,公开聊天记录算侵权吗)
法律将仅对其进行有限度的保护
普法小贴士
录音录像别随意
场合选择需注意
【案例3】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原告陈某称他向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多次索要债款未果,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把打印成文字资料被法官发现。法院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考虑到尹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愿意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人民网:法庭上私自录音还当证据交给法官一女子被罚款5000元)
我们要知道
普法小贴士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网络并非法外地,言行举止要注意
在“互联网+”时代,贴吧等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贴吧、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利用网络为手段大肆散布、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权行为三要素,遭遇如此寻帮助
(1)故意或过失泄露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也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
(2)实施了公开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
(3)发生了损害结果并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与精神损害。但也要注意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责任还需要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曝光行为是否导致了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曝光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法律保护有“门槛”,合法权益受保护
我国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一般要求隐私权具有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与边界。因此不是所有的“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进行保护。
更加美丽和谐~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杨跃波 肖蕊 实习生 蒋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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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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