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府布〔2021〕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面加强我市自然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将禁止在我市林区及草原内开展有关活动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禁止在我市林区及草原上进行一切山地越野活动。
二、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我市林区及草原内采集动植物标本。
三、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我市自然保护地核心区。
四、禁止在林区和草原内挖灶起火进行野炊。
五、禁止在林区和草原内采摘花木、采挖野生植物、恐吓和猎捕野生动物。
六、禁止在林区和草原内随意丢弃垃圾、倾倒污水和污物。
七、禁止将有害生物带入林区和草原。
八、禁止在林区和草原内开展其它有破坏自然植被的活动。
九、违反上述规定,盘州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58—3633692。
特此通告。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14 日
编辑:杨跃波 肖蕊
责编:易俊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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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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