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行《贵州省消防条例》、《盘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落实消防车通道划线、标名、立牌等标识化管理,不得堵塞、占用、锁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使用符合要求,燃气管线、燃气用具敷设、安装符合规范,定期清洗烟道,严禁违规使用液化气罐。
五、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管理、集中充电,不得在建筑内部房间、楼道内停放或充电。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七、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不得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数量符合要求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九、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掌握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告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知识。
十一、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开展针对性训练,落实“一分钟出动、三分钟到场、五分钟处置”要求,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十二、 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不得违法违规安排人员住宿。
十三、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建筑房屋用途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
十四、春节、元宵节期间举办焰火晚会、大型商业活动等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未经许可不得举办。不得在火灾高危区域、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十五、进行电(气)焊作业应按程序报批,动火施工应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焊工应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十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得吸烟、使用明火。
十七、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
十八、居民群众要定期清理厨房、清理阳台、清理走道,外出时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九、居民群众不得在房前屋后堆垛柴草,不随意在野外焚烧麦秸秆、稻草、垃圾、树叶等杂物,严禁野外用火;
二十、烹煮食物、烟熏腊肉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到用火不离人。
二十一、不在明火炉灶周围上方烘烤衣物,明火炉灶周围不堆放柴草、玉米糊等易燃可燃物。
二十二、当燃气罐着火时,要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并用湿布、湿毛巾或棉被等盖住着火点即可。
二十三、油锅起火后,立即将锅盖紧紧盖上,或将切好的蔬菜倒入锅里,或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这样可使燃烧因缺氧而停止。油锅起火不能用水扑救。
二十四、加强孩童监护,教育孩子不玩火。加大对患有精神性疾病等重点人员的看护,严格管控好火源。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群众应当自觉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编辑:杨跃波 肖蕊
责编:易俊
监制:许波
总监制:侯武
获取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盘州人民广播电台、盘州电视台、《盘州发布》、《盘州时讯》、抖音-盘州全媒、微博-盘州全媒
投稿联系电话:3634621 投稿QQ:2160543673 邮箱:pxtv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