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也是引发火灾、污染空气、影响市容、噪音扰民、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在更加安全清洁的环境中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低碳的春节,在春节来临之际,特向广大市民倡议:
一、请自觉做禁燃烟花爆竹的践行者。从即日起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不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广大党员干部们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响应禁燃禁放号召,践行绿色生活,改善空气质量,争做文明市民,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和火险等安全隐患。
二、请自觉做禁燃烟花爆竹的监督者。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春节期间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红星时代广场为起点→盘州大道→中央森林公园北入口→盘州收费站红绿灯路口→平川大道(含盘州廉租房小区)→香樟花园→ 杜鹃西路延长线(含合隆柏悦府)→盘州市第八中学→环湖路→金城明珠→胜境大道→ 顺城怡景→海航大道(含国际花园酒店、凤鸣小区、金秋小区)→凤鸣南路(含电厂小区、云鼎尚城、畜牧局小区、第七中学、云海花园)→竹海东路→东湖大桥→湿地公园→王家山廉租房安置点(含盘州府1号、东湖桃园、安宁医院)→环城路→环城路与320国道交叉口→红星时代广场环形内区域为禁燃禁放区范围。
其他区域春节期间除夕17:00至次日00:30,初一至初二、元宵节每日17:00至24:00允许燃放少量烟花爆竹,其它时段禁止燃放,如遇污染天气全面禁放。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销售、购买和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对违反禁燃规定的,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请自觉做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低碳环保的过节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的政策规定及危害性,号召、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的行为。
广大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以主人翁的态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力所能及的身边事情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文明、环保的节日氛围,为建设金彩盘州而贡献力量。
祝新春愉快、阖家欢乐!
盘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编辑:杨跃波 肖蕊
责编:易俊
监制:许波
总监制: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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