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抒秀 报道)5月2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
在审结的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李某某明知其驾驶的校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而实际载客27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人;审结的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刘某某明知其不具有从事旅客运输营运资格,而擅自驾驶其所有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有偿运送学生,其驾驶的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8人,实际载客21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3人。
由于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被告人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李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刘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李某某、刘某某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杨跃波 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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