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茅台,丁某永被罚96000!
2022-09-27 14:32:39
  • (通讯员 吴帅 报道)近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丁某永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予以处罚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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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20年12月1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境分局接阳某投诉称,其从丁某永处以1600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10箱(60瓶)贵州茅台酒,经饮用,发现味道和口感不对,怀疑是假冒贵州茅台酒。上述10箱贵州茅台酒已赠送给朋友1箱,另一箱喝了3瓶。于是阳某就与丁某永协商解决,阳某通过电话和微信与丁某永协商达成一致:“阳某将未开封的剩余的8箱茅台酒退回丁某永,丁某永将全部货款玖万陆仟元(¥96000.00元)退还阳某”。2020年6月阳某将8箱(48瓶)贵州茅台酒直接拉到云南省曲靖市当面退还给丁某永,丁某永称没有现金,等过两天再转账给阳某,但是丁某永一直没有将货款款玖万陆仟元(¥96000.00元)退还给阳某,期间阳某多次联系丁某永,丁某永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至阳某投诉时,拨打丁某永电话要么关机,要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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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投诉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境分局立即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提供的3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经鉴定 投诉人提供的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查该批茅台酒数量10箱,共计60瓶,货值金额96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之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盘州市公安局处理。2022年8月4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对丁某永决定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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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验商品,保存支付凭证,及时维权。经营者应该从正规渠道进购商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切勿轻信网上有内部渠道可从厂家直接拿货的谣言。



    编辑:杨跃波  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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