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第三、四批)
2022-12-07 16:42:51
  • 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2022年以来,贵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我省实际,强化责任担当,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侵权假冒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

    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6024件,罚没金额3199.67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58件。全省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侵权假冒案件44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43人,涉案金额65527万元。全省检察机关共计批捕侵权假冒相关案件67件,批捕102人,起诉案件93件,起诉157人。全省审判机关共计受理案件178件,审结案件129件,判决人数253人。


    第三批

        案例1:贵州省“12·21”特大网络制售假酒案

    2021年12月21日,在省“双打”办统筹调度下,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清镇市公安局三级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成功破获清镇市“12·21”特大网络制售假酒案,挖掘出以王某兵、江某波、孟某成、李某明等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特大网络制售假酒团伙32人。经过长达半年的苦心经营,该案于2022年5月12日成功告破。

    经查,王某兵、江某波、孟某成等人在安顺市普定县、贵阳市云岩区、安徽省合肥市、广东茂名等地生产假冒知名白酒通过网络推广平台销售。本案共查获假冒知名白酒1500余瓶,收缴生产、包装工具、包材及基酒若干,涉案金额1.1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江某波、陈某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兵、叶某江、叶某新、练某豪、李某明、江某河、孟某成、刘某、胡某、李某伟、伍某凯、张某桃、张某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2: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云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1年10月20日,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查获李云德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上述公司所有四个注册商标,制造“习酒窖藏1988”“茅台内供”酒等假冒侵权白酒,销往全国各地。

    李云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云德提起公诉讼,2022年5月10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云德作出判决。


    案例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远贵、李宇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2年6月13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接到检察院对被告人李远贵、李宇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未经“马爹利”“芝华士”“轩尼诗”“麦卡伦”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2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案例4:贵阳市贵安新区海关查处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案

    2022年3月,贵阳海关所属贵安新区海关依法对当事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一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以无品牌申报的手机壳标有“Apple”图形标识。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手机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出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贵安新区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黔西南州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查处王卿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4月12日,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公安机关转办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王卿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在长沙保利影城、兴义市上影梦乐城影院盗录电影《赤狐书生》《沐浴之王》,并将盗录电影转卖给他人进行播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州佳年红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大豆种子案

    2022年4月21日,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反映,称当事人贵州佳年红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经查,当事人采购无标签的大豆种子进行销售,并在大豆种子包装上擅自张贴自行采购的“安豆10号”标签进行销售。该种子经“安豆10号”产权单位安顺市农业科学院鉴定为假冒种子,涉案金额2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犯罪,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批

    案例1: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卓晟锁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3月15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赫章卓晟锁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印有专利标识的锁芯,经查,该锁芯未被授予专利权,为假冒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振扬电器经营部假冒专利案

    2022年3月28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钟山区振扬电器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查,该家用燃气灶具专利权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终止,为假冒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福贵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20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惠水县福贵茶庄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都匀毛尖”“都匀毛尖茶”“湄潭翠芽”等商标的茶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茶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 “贵州茅台酒”“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等白酒,同时现场发现半成品“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成品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半成品白酒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黔西南州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贞丰县讯飞手机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28日,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贞丰县讯飞手机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 “OPPO”“VOOC”“vivo”等商标的手机配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手机配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安顺市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关岭自治县吴纪飞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10日,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所有权人的投诉,依法对当事人关岭自治县吴纪飞服装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耐克”商标的服装。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桐梓县安妮茗茶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2日,桐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梓县安妮茗茶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遵义红”商标的茶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茶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桐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铜仁市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惠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7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凯里惠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和2022年北京冬季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外观一致的模型用作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将“冰墩墩”“雪容融”等奥林匹克标志用作商业宣传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国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16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徐国林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钥匙扣印有“BEIJING2022”“奥运五环”标志。经查,该钥匙扣标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稽查处



    编辑:杨跃波  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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