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发布之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
盘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四)森林禁火期内,进入森林禁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六)严禁在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条件下使用枪械狩猎、实施爆破、实弹演习等;(七)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火源管控,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森林禁火期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盘州市人民政府和盘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凡拒不执行本禁令,妨碍森林草原防火管理秩序的,有关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挠干扰森林草原防火执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