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下午,钟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0:34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利益,帮助洗钱团伙介绍段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洗钱,共获利3500元。而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共获利4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获利3400元。
经查,被告人段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20110元,杨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22000元。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金钱为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介绍段某某、杨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现场,审判长有序引导公诉人及辩护人就犯罪事实、罪名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审活动规范有序,三名犯罪嫌疑人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结合三名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此次公开庭审,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在此提示广大市民,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能为获得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无论是否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张映娟 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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