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客车变“货车”,这样“驶”不得!
2021-06-18 08:47:46 漯河交警
  • 6月16日上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民警在辖区金山路南段执勤时,发现一辆违规载货的四轮电动车,车顶上装载的水管材料已经超出车身长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民警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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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现场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电动四轮车是不允许车顶载货的,一旦货物从车身散落,将会对路面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随后,民警责令驾驶员将车上装运的管材卸载转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漯河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责任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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