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民警在辖区金山路南段执勤时,发现一辆违规载货的四轮电动车,车顶上装载的水管材料已经超出车身长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民警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责任编辑: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