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查处165起,罚款金额超583万!
2021-08-29 18:21:01 漯河手机台APP
  • 自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启动以来,漯河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贯彻“全员、全年、全过程”的要求,扎实开展环境执法工作,1-7月份,全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65起,其中“四个配套”办法案件16起,罚款金额583.1653万元。为了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市生态环境局整理汇总了第一批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供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郾城区李集镇

    刘某某小镀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


    01
    典型做法

    完善举报机制,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震慑力。
    02
    案情简介

    依据举报线索,2021年3月9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郾城区李集镇政府、电力公司等部门对李集镇刘某某小镀锌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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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小电镀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临时架设水泵使用管道抽排进入车间南侧一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泥池内,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镀厂外排污水及土壤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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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报告显示:生产使用设施箱槽液体及排放到无防渗漏废水池废水pH值测定呈强酸性,含有锌、镉、铅、镍、砷、锰、铜、汞等重金属,重金属铅最高值为16.4㎎/L,超标82倍(排放限值0.2㎎/L);重金属锌最高值为4697㎎/L,超标3131.33倍(排放限值1.5㎎/L);重金属汞最高值为43.5㎎/L,超标4350倍(排放限值0.01/L);采样点pH测定达到检测仪器高峰值1.00,测定结果为强酸。

    03

    查处情况

    该小镀锌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之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七条的规定,郾城区政府责令该厂关闭,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来源:漯河生态环境执法

    编辑: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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