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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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7 14: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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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舞征补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舞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九街镇边庄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和姜店乡光国杨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拟征收九街镇
边庄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田庄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孙庄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尹庄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后魏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牛赵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何口村
集体耕地0.2392公顷;共计0.4771公顷。
拟征收姜店乡
光国杨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园地0.0400公顷、水域水利0.0400公顷;
徐庄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大刘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李湾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焦庄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姜西村
集体耕地0.0900公顷、园地0.0400公顷;共计0.4075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舞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15日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
漯示管征预告〔2021〕7 号
为保障漯河市郾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 拟征收范围、权属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黑龙潭镇半截塔村
。具体位置与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将征收土地作为特殊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安排
本预公告发布后,由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拟征收土地所在地镇(办)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是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
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5-3157625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15日
编辑:王峥
舞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舞征补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舞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九街镇边庄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和姜店乡光国杨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拟征收九街镇
边庄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田庄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孙庄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尹庄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后魏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牛赵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何口村
集体耕地0.2392公顷;共计0.4771公顷。
拟征收姜店乡
光国杨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园地0.0400公顷、水域水利0.0400公顷;
徐庄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大刘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李湾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焦庄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姜西村
集体耕地0.0900公顷、园地0.0400公顷;共计0.4075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舞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15日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
漯示管征预告〔2021〕7 号
为保障漯河市郾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 拟征收范围、权属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黑龙潭镇半截塔村
。具体位置与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将征收土地作为特殊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安排
本预公告发布后,由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拟征收土地所在地镇(办)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是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
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5-3157625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15日
编辑:王峥
舞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舞征补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舞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九街镇边庄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和姜店乡光国杨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拟征收九街镇
边庄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田庄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孙庄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尹庄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后魏村
集体耕地0.0397公顷;
牛赵村
集体耕地0.0396公顷;
何口村
集体耕地0.2392公顷;共计0.4771公顷。
拟征收姜店乡
光国杨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园地0.0400公顷、水域水利0.0400公顷;
徐庄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大刘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李湾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焦庄村
集体耕地0.0395公顷;
姜西村
集体耕地0.0900公顷、园地0.0400公顷;共计0.4075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舞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15日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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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漯河市郾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 拟征收范围、权属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黑龙潭镇半截塔村
。具体位置与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将征收土地作为特殊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安排
本预公告发布后,由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拟征收土地所在地镇(办)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是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
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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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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