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5时50分许,金山北路河崖李路口处发生三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驾驶员白某驾驶豫L09***号小型汽车沿金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崖李路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白某某驾驶的豫LGU***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使豫LGU***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张某驾驶的豫QC5***号危险品运输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漯河交警示范区大队事故民警调查后认定:白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白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张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注意保持安全车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