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分别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和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资源税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延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除煤以外的资源税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煤资源税按照省、市、县40∶10∶50比例分享,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注: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来源: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罗开国
执行监制:韩江峰
总监制:吴国琴 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