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府布〔2019〕12号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盘州市中心城区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盘州市中心城区(包括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和城郊结合部)
二、整治内容
(一)禁止乱设摊点,全面取缔在中心城区规定路段、时段外摆设的各类摊点;
(二)禁止城区各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经营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和堆放杂物;
(三)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高音喇叭高声叫卖招揽顾客,噪音扰民;
(四)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披乱挂、乱贴乱画等破坏市容市貌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禁止乱停乱放,全面清理在人行道上非划定停车点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六)严禁建筑工地不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噪音扰民以及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洒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
(七)严禁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餐厨垃圾(泔水)等废弃物;
(八)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等破坏城市绿化;
(九)规范临时务工人员占道待工的不文明行为,待工人员必须进劳务服务中心,禁止在人行道上占道堆放工具、打扑克、划拳酗酒、唱山歌、乱扔烟头、垃圾、纸屑,禁止随地躺卧破坏绿化;
(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整治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在市容秩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涉黑涉恶涉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凡拒绝、妨碍、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容秩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与广大市民的美好生活环境息息相关,希望广大市民踊跃参与、积极支持、配合、城管部门对影响市容秩序行为进行制止,共建宜居宜游的金彩盘州。(举报电话:3106006、123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7月10日
编辑:杨跃波 罗从军
责编:肖园园
监制:许 波
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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