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一男子醉酒死亡,六共饮者补偿损失9万元
2019-09-02 15:44:12
  • f1e977b7d3de4b52b0c237b2ec08e24c.jpg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前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在一起吃酒的六名被告补偿许某某醉酒死亡损失9万元。

    案件发生在今年7月底,盘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保某某起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保某某诉请七被告共同赔偿因原告之子许某某死亡的损失70余万元。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经调查了解到,原告之子许某某在与上述七人喝酒后骑车回家的过程中,因醉酒驾车死亡,被告甘某某是许某某出事故时的报案人员,不应列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承办法官找到了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所在,原告认为六名被告在明知许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不能驾车,既没有阻止许某某也没有采取安全方式送许某某回家,所以六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认为自己仅在场一小时,也没有参与喝酒,不应承担责任。其他五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对许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许某某的死亡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考虑到此案涉案人数多、分歧大,多次电话沟通后,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

    c7dd7fc205c34e219b117166d1bf7cad.jpg

    法官首先向原告释明,甘某某作为报案人员,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并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原告,被告李某某仅在场一小时且没有参与喝酒,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周某某等五人的责任,在于未对许某某的酒驾行为尽到劝阻义务,所以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7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

    同时,承办法官也告知六名被告,他们没有对许某某的酒驾行为尽到劝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考虑原告保某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丈夫也已去世,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已去世的儿子许某某,原告现失去经济来源,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想,理解对方的艰难处境。

    通过法官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合意,六被告同意共同向原告补偿损失9万元,法官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下达了调解书。最后,法官对六名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让他们吸取教训,并希望被告秉承和谐友善的观念,对原告保某某给予适度适当的关心关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通讯员:肖慈甜 报道)



    编辑:杨跃波 罗从军 徐海燕(实习) 余明丽(实习) 

    责编:肖园园

    监制:许 波 

    总监制:林昌媛

    获取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盘州人民广播电台、盘州电视台、《盘州发布》、《盘州时讯》、抖音-盘州全媒、微博-盘州全媒

    投稿联系电话:3634621 投稿QQ:2160543673   邮箱:pxtv1@126.com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银杏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