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州疫防组办发〔2020〕7号
盘州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就业人员流动
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红果经济开发区、盘北经济开发区、盘南产业园区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在集中精力抓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统筹抓好复工复产,保障能源供应、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等涉及重要民生的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就业人员的安全有序流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人员流动标准
(一)盘州市内允许离乡就业人员。2019年12月20日以来,没有旅(居)或者往来湖北(武汉)和其他疫区,且未接触此类人群的人员;有旅(居)或者往来湖北(武汉)和其他疫区史,但已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并持《健康证明》或《解除居家观察证明》等相关证明的人员。
(二)暂时限制盘州市外人员入盘务工。
二、用工企业管理标准
(一)用工企业做到“六个必须”后方可复工复产
1.必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应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和《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人,做到措施精准,安全有效。
2.必须安排专人监测疫情。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疫情监测,按下文中“八个要求”建立好台账,实时掌握每名职工的健康信息。
3.必须准备卫生防疫物资。必须准备必要的口罩、消毒液、测温仪器、灭菌洗手液等卫生防疫物资。
4.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杀”。对厂区、办公楼、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消杀防疫。
5.必须制定“一套隔离措施”。要落实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对住宿、就餐、办公、会议等环节制定明确详细的分隔方案,避免人员聚集。
6.必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承诺在复工复产前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并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未经批准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又未整改合格的不得复工复产。
(二)用工企业复工复产后要做到“八个要求”
1.测量体温。在生产区、办公区、住宿区、厂区进出口等点位设置体温检测点,每天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温测量不少于两次,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企业内可能出现的疫情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管控、早送诊。
2.设立卡口。在厂区进出口设立检测卡口,落实人员24小时值守,建立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体温检测台账,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3.佩戴口罩。全体员工必须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办公区需保持员工适当距离,尽量减少集中开会。
4.杀菌消毒。每日需对厂区、办公室、电梯、食堂、会议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杀菌消毒处理,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
5.分散用餐。采取错峰就餐、分餐进食、单独就餐,严禁在食堂扎堆就餐,就餐避免交谈,最好使用盒饭带回住处就餐。
6.开窗通风。办公室、生产车间、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保持开窗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应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做到充分通风透气。
7.宣传培训。加强员工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建立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全员防护知识培训,并加强科学防疫宣传,提高员工防疫意识和能力。
8.应急处置。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乏力、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异常症状时,立即送辖区卫生院就诊,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就业人员流动程序
1.辖区内企业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意复工复产后,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就业人员流动标准,通知职工到岗到位,并建立《盘州市XX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人员台账》报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将《用工人员台账》推送至就业人员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
3.各乡(镇、街道)收到《用工人员台账》后,按照“不推不拖、立接立办”的原则,及时安排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开展核查,并根据“谁出证、谁盖章”的原则,为外出就业人员出具《健康证明》或《解除居家观察证明》等相关证明;
4.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居)设立的卡口、卡点,凡就业人员凭《健康证明》或《解除居家观察证明》和盘州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通行证》等相关证明,说明就业去向,并经卡口、卡点常规检查合格的,一律放行,不得阻拦;
5.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到企业报到,各乡(镇、街道)与企业应建立衔接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后续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红果经济开发区、盘北经济开发区、盘南产业园区要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疫情管控工作,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人”。
(二)市发改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实地督促检查行业领域企业的复工复产准备工作,若满足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批准备案,并根据本办法,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单位、行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2月7日17:00前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复工复产,并抓好本行业领域疫情防控应对工作。其他相关行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复工方面联系人:谢芳芳,联系电话:18188086969;企业复产方面联系人:刘安健,联系电话:13885825617)。
(三)对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抓紧开工开业;其他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前复产复工。
(四)各乡(镇、街道)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管理。
注:本办法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盘州市健康证明
2.盘州市解除居家医学观察证明
3.盘州市XX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人员台账
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附件模板如下: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监制:许波
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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