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辖区内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盘州市辖区内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经营者或法人本人带齐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身份证原件,于2020年4月30前到盘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乡镇办税服务厅)办理领用发票事宜。逾期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盘州市税务局,电话号码:0858-3612366。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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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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