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全文如下↓↓↓
六盘水市关于开展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一、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场、候车室、社会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在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
三、携犬只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链长不得超 1.5米)。
四、饲养人饲养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如有违反以上四项养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五、饲养人对龄满 3 个月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免疫,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狂犬免疫注射事项。如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犬只外出排泄时,携犬人需立即清除,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来源:六盘水市公安局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
责编:易俊 王曦
监制:许波
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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