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设备只为10公斤鱼!最后遭了.....
2020-11-17 11:21:54
  • 1a1bef1c92f546c5877a3aeb4e5a6cad.png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及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到盘州市石桥镇妥乐村,就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督促被告人增殖放流鱼苗。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禁渔期分别到盘州市坪地乡启古村、石桥镇妥乐村,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电瓶、网兜、电杆等设备电鱼,共计电鱼10余公斤。经审理,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ba48d79b790044deaa6a54d82697311d.png


    为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生态修复,弥补水生物资源损失,恢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盘州市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积极督促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已检疫合格的3000余条鱼苗进行投放增殖。当天,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下,被告人李某某将鱼苗投放到河中。看着一条条鱼缓缓的流入河里,在场的人员都露出欣慰的笑容。

    18c484e4eca545a6a3330d885a27ce3a.png

    鱼苗投放后

    盘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静现场对被告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借此机会向围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长江流域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均属于禁渔区。拖长江是北盘江南岸支流,也是禁渔区。且每年的3月到6月,是鱼类繁殖的季节,所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禁渔期。刘某某所犯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所以他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弥补自己的过错,到电鱼的地点增殖放流鱼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大家一定要共同爱护!”最后,李某某再次诚恳的进行了道歉,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爱护生态环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为生态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护,今年8月出台《关于强化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法院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目标、新要求、新任务。盘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将环境资源审判作为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放大生态司法效应,通过此次开展增殖投放工作,有效警示群众杜绝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升资源环保意识及法律意识,同时扩大社会影响让更多群众都关注、关爱生态环境问题,携手共创美好生态环境。

    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监制:许波

    获取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盘州人民广播电台、盘州电视台、《盘州发布》、《盘州时讯》、抖音-盘州全媒、微博-盘州全媒

    投稿联系电话:3634621 投稿QQ:2160543673   邮箱:pxtv1@126.com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银杏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