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通告及盘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0-11-25 16:50:03
  •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通告

    盘州府布〔2020〕26号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 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 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市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其周围可能引发森 林草原火灾的区域,皆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森林草原防火 区内,有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旅游景区景点、易燃易 爆物资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祭祀场地)周围,都划定为森林 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 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在林区吸烟、丢烟头火种、野炊、 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 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上坟烧香点蜡、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插白果灯、放孔明灯等;严禁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严禁放火烧山;严禁在野外烧田土埂、 稻草、秸秆、麦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严禁在不符合森林 草原防灭火要求条件下枪械狩猎、实施爆破、实弹演习;严禁擅 — 1 —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破坏、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和警示标志。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成员 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 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按《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林木、 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 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 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安全避 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智障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 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

    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当地村(居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报告,接报后应迅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按有关规 定逐级上报。严禁残疾人、孕妇、儿童、老年人参加扑救,严禁 组织人员在夜间扑火。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 2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对 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防碍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秩序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内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58—3681919 0858—3637119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24日


    盘州市人民政府

    2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

    二、禁止事项

    禁火区域为全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在防火期内,凡违反以下规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内吸烟、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区内。

    (三)严禁上坟烧香点蜡、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插白果灯、放孔明灯等。

    (四)严禁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草原区。

    (五)严禁放火烧山。

    (六)严禁在野外烧田土埂、稻草、秸秆、麦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

    (七)严禁在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条件下使用枪械狩猎、实施爆破、实弹演习等。

    (八)严禁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九)严禁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三、处罚措施

    (一)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和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拒不执行本禁令,妨碍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125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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