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市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其周围可能引发森 林草原火灾的区域,皆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旅游景区景点、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祭祀场地)周围,都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 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在林区吸烟、丢烟头火种、野炊、 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上坟烧香点蜡、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插白果灯、放孔明灯等;严禁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严禁放火烧山;严禁在野外烧田土埂、 稻草、秸秆、麦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严禁在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条件下枪械狩猎、实施爆破、实弹演习;严禁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破坏、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按《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林木、 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 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智障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 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
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当地村(居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报告,接报后应迅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按有关规 定逐级上报。严禁残疾人、孕妇、儿童、老年人参加扑救,严禁 组织人员在夜间扑火。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对 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防碍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秩序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内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58—3681919 0858—3637119
特此通告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编辑:罗从军 刘步
责编:易俊 王曦
监制:许波
总监制: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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