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根源找到了!
2021-12-24 10:08:22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
    食品安全成了大家口头中
    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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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介 绍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赵某作为某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干部,负责站点的生猪检疫工作。赵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给他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赵某均在未见到生猪、不清楚生猪的来源和健康的情况下,向李某、艾某、黄某、张某四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01张、生猪6942头,以此方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好处费25万余元。


    法 院 判 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赵某身为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的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经检疫就直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食品领域,给动物疫情的防控及社会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在某某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4.659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某某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在某某县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1.3134万元。



    法 条 索 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小课堂

    对于违反法律,不顾食品安全,致使未检测合格的动植物流入市场,给动物疫情的防控及社会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大家做好分内事,担起应尽责,莫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做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事情。同时,对于这类事件,相关政府应严厉打击,保护公民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黔微普法



    编辑:杨跃波  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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